国家政策2018-06-03李一老师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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