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政策2018-06-03李一老师

《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昨日起正式实施。昨日上午,琼山区在三角公园举行《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宣传教育月活动启动仪式。该区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知晓率、参与率。据悉,琼山区还将开展琼剧进社区、组织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与市民进行互动宣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驻地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健康海口等为内容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会动员、市民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和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作为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卫工作办公室或卫生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所辖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社区居(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责任人作为责任人,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市、区爱卫会由同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地部队等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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