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实施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3)

国家政策2018-06-03李天扬老师

(二)《办法》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市爱卫办委托第三方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起草本法规草案,多次征求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组织市法制局等单位赴省外进行立法调研,于2015年8月完成了法规初稿的起草工作。2015年11月,市爱卫办将《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市90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两次组织省级创卫专家召开座谈会,就海口市目前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情况征求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教科文卫工委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结构和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爱卫办根据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反馈的意见,结合座谈会专家和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提请2015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1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省市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吸收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6年4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办法》。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办法》。

三、《办法》关于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爱国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予以支撑,形成强大的合力。《办法》一是强调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二是对爱卫会、爱卫办的职能和爱卫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予以了明确;三是规定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四是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人员配置予以了明确细化;五是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四、《办法》对爱国卫生工作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国家、省已颁布了一些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避免在法规中重复规定,《办法》主要针对我市当前爱国卫生工作尤其是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烟草烟雾控制、卫生创建、城乡垃圾处理、餐饮等行业卫生设施要求、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等,提出解决方向和路径;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已规定的事项,以及我市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如《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涉及的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办法》未展开阐述,仅个别条款作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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