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地产政策最新消息(4)

国家政策2018-06-03王新老师

在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卖房人持身份证件、纳税申报表、营业税和个税完税凭证,到购房补贴审核窗口申领补贴,审查通过后,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个税金额,向卖房人发放补贴款。

居民互换住房实行“零税费”

居民个人之间互换沈阳市存量住房,免收交易费和登记费,买卖双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按照程序,互换双方当事人在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同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提交房屋互换申请。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受理后,免收存量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互换双方当事人共同持身份证件,房证,纳税申报表等要件,申领税费补贴。

一年内卖旧买新面积差补贴

出于改善住房条件,1年内先买房后卖房或先卖房后买房的,购买房产面积大于出售房产面积的,财政部门将按面积差每平方米补贴50元。满足条件的购房者持相关手续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按流程领取补贴款。

自住型公寓水电暖价格享住在同等政策

由于不执行居民用电、供热价格,不少购买公寓的购房者,都被高额的电价和采暖费用所困扰,而如今,所购公寓的被用于居民住宅的,将减少在电费和采暖费上的支出。

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送电后,如住户取得独立的商住两用产权或居民产权,且使用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的,可以到所属供电分公司办理执行居民电价手续。

对于房证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公寓”、“商住两用”及“其它”等信息的建筑,被用于居民住宅的,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被用于办公或经营的,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即用作住宅又用作办公或经营的,住宅部分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办公或经营部分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收取。

对于房证上登记为“公寓”、“商住两用”及“其它”等信息的建筑,用户可带着房证到供热单位登记实际使用用途。经供热企业现场勘验后,确定收费标准;对于之前已经按非居民住宅收取的用于居住的“公寓”。

从政策发布之日起,用户可以到供热单位申请变更,经供热企业现场勘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更改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度采暖期开始执行,但此前陈欠部分的采暖费仍按原来的收费标准追缴。

此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用途项标明自住的,按住宅享受税收、交易手续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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