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优惠政策,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70%评估确定。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租赁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举办民办教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给予租金优惠或短时间内无偿提供。营利性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对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民办学校教职工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民办学校可用非教学资产作为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以股权等方式融资。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市县财政部门在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被聘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教龄连续计算。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安排优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开展“对口帮扶”,公办学校安排校级干部到对口民办学校参与或主持工作,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对口帮扶”与支教时间不得少于1年,比例不得少于“对口帮扶”学校在职教师的10%。民办学校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统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落实好省关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