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新增财政预算的投入重点之一,尤其要确保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按规定提取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中小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做到专款专用。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请各市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市的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