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商务部门负责对环保部门审核的淘汰黄标车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中,是否可纳入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范畴的车辆进行审核确认。市商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料返回市环保部门。
(五)市环保部门根据审核资料,对符合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的,填制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申请表报市财政部门。
(六)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到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将补贴金额转入车主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负责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初审;负责黄标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定期汇总数据和具体淘汰实施工作。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黄标车淘汰的回收、拆解;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进行审核确认;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黄标车淘汰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银川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