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
异地换补符合条件应当场受理
根据《意见》,将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在异地受理点设置上,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合理设立,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明确,申请若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换领、补领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挂失申报发现冒用要及时报告
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身份证不慎丢失等意外情况,为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流散社会,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意见》要求建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丢失招领设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
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
《意见》明确,要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三步走”
2015年7月1日到明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