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国家政策2018-07-29李天扬老师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类型。通过出让供应国有建设用地4897.024亩,占供应总量的41.38%;通过划拨供应国有建设用地6938.536亩,占供应总量的58.62%。

三、政策导向

(一)强化政策引导,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促进节约高效利用土地。对批而未供、批而未用土地重点实施盘活利用,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鼓励通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企业改制等形式,挖掘城镇存量土地潜力;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定额标准,提倡和推广工业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二)优化用地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强化中心城市功能,科学规划各类用地布局,提升中心城区现代化水平。统筹老城改造和新区配套建设,形成新老城区互动发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土地立体综合开发;大力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业、文化产业,积极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淘汰落后和低效能产业,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

(三)坚持民生为本,全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加大民生领域用地供应,对服务民生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予以倾斜。从严从紧控制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以上标准,确保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前5年平均供应量。

(四)强化法治思维,严格规范土地供应。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坚持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严格土地供应程序。逐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公共道路、公共绿地、保障性住房(农民返迁房)等用地可实行无偿划拨外,其他用地应有偿使用,经营性用途的公益类、服务类设施用地应予公开出让。严格落实“净地”供应。出让土地严禁违规设置排斥竞买人的限制条件和设置有违公平竞争的排他条款。

(五)加强监督检查,对土地利用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土地供后监管巡查机制,严格查处闲置土地,采取限期开工、监督转让、协商收回(核减)等方式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严格审查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划拨土地调整用途后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非经营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均应当收储后依法予以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发改、规划、房产等部门,应根据土地登记用途受理项目立项、报建、施工、房产登记等手续,不得出现建设项目、用途、房产性质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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