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步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十九)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十)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二十一)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云南省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筹资机制
(二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征收,要做到应收尽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
(二十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具体转移办法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