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退伍军人转业安置政策及军人转业最新政策标准(2)

国家政策2018-07-22王新老师

 转业军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
  
  (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
  
  (二)受过各类刑事处分(不含过失犯罪);
  
  (三)受留党查看处分期限未满;
  
  (四)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问题未做结论;
  
  (六)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
  
  (七)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
  
  第九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兰州市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接收安置。
  
  (一)兰州市籍或从兰州市区入伍(不含永登、皋兰、榆中县、红古区和外省、外县考入兰州地区院校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系兰州籍或兰州出生,在兰州市有常住户口;
  
  (三)夫妇一方系甘肃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四)夫妇双方系外省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五)父母、岳父母定居兰州,身边无子女照顾并在兰州有住房(投岳父母的,配偶必须系独生女);
  
  (六)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七)荣立二等功和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十五年以上,转业前配偶在兰州市区工作并有常住户口。
  
  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
  
  第十条 转业军官分配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州、市)负责分配;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安置的,由省直和中央在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第十一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由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下达计划。各单位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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