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整合现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驻豫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驻郑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驻郑以外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十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坚持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增强对参保对象的服务能力。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强跨业务、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编制管理、人事制度、财政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编制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为改革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