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统一计发办法,不设过渡期
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