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此前,我省的大连、鞍山、锦州、铁岭、葫芦岛5市已先后实施了采暖费“明补”。此次,省直机关中先行推行“暗补”变“明补”,并以此带动未实行的9个市尽快实施。
《实施办法》对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标准、相关政策、资金来源、有关要求、其他事宜等6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
实施范围:省直驻沈阳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包括所属县市。驻地在沈阳市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可参照执行,省直企业职工可参照执行;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发放方式: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