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网签合同备案撤销管理。1 年内暂停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四、严格规范市场销售。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开发企业可以凭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 10 日内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并将楼盘销控表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开发企业实施约谈制度,对违规预售、哄抬房价、囤房炒房等行为进行限制和严厉打击。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备案管理,定期公示中介机构目录,对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六、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供地后不按期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查处,对非政府原因形成超过动工开发期 1 年、不满 2 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 2 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 1.1 倍。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实现贷款、缴税、过户登记等合同规范统一,防止交易欺诈、偷逃税款等行为。
九、强化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是房地产市场调控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十、加强房地产调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机制、职能部门会商机制、约谈问责机制,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