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补偿价款。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所在街道、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下同)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0%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0%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