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
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产公房
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公用设施及其各种管线
的,由拆迁人负责恢复;不能恢复的,由拆迁人按恢复所需费用对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拆迁范围内的公共树木、绿地应当尽可能
保留;确不能保留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
房屋承租人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搬迁补助费。强制拆迁的,不发给搬迁补助费;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对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不含截止日)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
的,拆迁人应当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斯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
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每户400元的标准给付采暖补助费。
被拆迁过渡期限,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工期确定。
第四十三条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当给予补偿;实施补偿后的附属物,由其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