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化高等学校考试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选拔和培养服务贵州省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多样化、创新型优秀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校2017年继续面向贵州省实行自主招生工作。现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制定本简章,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机构和原则
在学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在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自主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自主招生全过程严格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的原则。
二、计划及专业
1、招生计划80名,该计划单列,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调整各类别文、理科专业计划。
2、自主招生考生,可根据自身学科特长在同科类对应专业中自主选择填报一类适合自身发展的专业。可填报专业如下:
专业类别 | 包含专业 | 生源科类 |
A类 | 土木工程、城乡规划、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理科 |
B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统计学 | |
C类 | 金融学、会计学、电子商务 | 文、理科 |
D类 | 汉语言文学、法学、新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