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篇)(8)

规章制度2018-10-30王华老师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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