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最新版)(5)

规章制度2018-09-21才子老师

第十五条 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办法》《企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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