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7)

规章制度2018-08-20才子老师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及时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师单独值班时,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的调配、核发栏处签字。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专册登记日期和登记顺序,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士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药师不得发出。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负责制定本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相关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见《处方管理办法》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三级医疗机构每月点评1次,二级医疗机构每2月点评1次,一级医疗机构每季度点评1次,并将点评结果和不合理用药干预措施公布。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