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噪声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总是较难联系其因果关系。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了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意味着受影响的居民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音污染构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这种案件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因噪声污染造成原告神经衰弱等病症的,原告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须提供造成其神经衰弱等病症的诊断证明。
(3)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产生了污染损害后果,就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即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也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也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损失。
3.对环境噪声污染我国有事先申报制度、禁止夜间施工制度也有噪声的明确标准,为什么噪声污染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经常出现?如何解决?
王峰治:随着1996年10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并且在监管及其治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噪声污染的投诉案件并没有随之减少,反而有上升趋势。我国还存在着类似于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晰、立法不明确、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完善,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不健全、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不完善的情况。
噪声污染属于能量污染,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主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此外,政府或环保部门出台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条例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且依法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噪声相关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并及时做出反馈。要逐步培养公民环保意识,使公民能够自觉维护声环境权利,履行声环境义务。完善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