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阳江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拟定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管理和规范工作,协调处理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争议。
公安机关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相关制度;配合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职能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如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阻塞交通,占用、堵塞、封闭安全疏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占用防火间距,违规停放大型车辆,装载危险化学物品车辆等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