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管理,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纳入居民社区管理体系,遵循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政府、社区和业主的监督作用,促进居民社区的治理稳定,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重点落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