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督促其移交;对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届满没有成立的,上述资料交由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经费、工作补贴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由公共收益列支或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领取适当工作补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从物业服务费或公共收益中提取,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将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或者使用印章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于决定产生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