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实施细则,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本实施细则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做好争议调解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发挥物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对物业服务主体进行考核,为业主、物业服务主体等提供相关服务,或者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争议。
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对质价不符、业主反应强烈、举报投诉集中的物业服务收费,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公开调查结果,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其他。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经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信用承诺或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的,且物业服务费注明按市发改或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的,物业服务主体按新的政策,填报《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送表》,执行新的《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大冶市、阳新县发改局(物价局)、房产局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