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提醒告诫;价格明显偏高的,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六)新能源汽车按停车费或停放服务费标准的80%收取。
(七)鼓励各服务主体结合自身管理和经营需要,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间或时段,为业主提供更多的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约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房屋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出入证等收
费行为。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主体严格按《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执行。没有制定或出台《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
规范建筑垃圾清运收费行为。小区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其清运费用既可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主体协商约定,也可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主体协商约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物业服务主体有义务协助业主及时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规范住宅小区出入证(卡)收费行为。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补办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主体应在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按市场价格收取制作成本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制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