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水平、管理等状况,制定五个星级,各星级服务标准按《关于印发<黄石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黄房管文〔2016〕53号)规定执行。
我市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共制定四个等级(星级)的收费标准,各等级(星级)收费标准详见《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五星级的收费标准,由于服务等级高,服务主体须提供高等级服务材料和现有的物业管理案例,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物业服务主体不得重复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 物业服务主体必须履行收费前资料报送程序。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主体须将物业服务主体中标通知书、物业管理方案,对照《关于印发<黄石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和《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并将填报的《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送表》(详见附件2)等资料,一并向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主体报送四、五星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资料,除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外,还需提供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现有物业管理的实际案例、管理最高档次的物业小区情况、群众满意率、房产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协会定期开展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考核和信用评价结果。否则,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内与业主(或购房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