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小区内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公立幼儿园、福利院、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本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与水、电、暖、数字电视、燃(煤)气、垃圾处理费等代收费用分开收取。
第十五条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80%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商业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第二十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所收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