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对旧住宅区改造形成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对旧住宅区进行改造的,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除政府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五十九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第六十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六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