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8)

规章制度2018-07-12李天扬老师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五)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七)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实施赌博、利用迷信活动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挪用损毁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所有的房屋、车位等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由业主共同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于人为原因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制度,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养护,并做好记录。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自动消防设施,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并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依法承担维修、更新责任。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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