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规章制度2018-07-11王新老师

物业管理部门例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定期组织召集,建设、城市管理、价格、市场监管、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参见,主要负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相关配合管理和服务事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开发企业不得将同一物业区域委托给二个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开发企业必须将同一物业区域内的未办理产权手续的自留物业委托给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企业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物业服务费实际收取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本幢(单元)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推选出本幢(单元)业主代表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幢(单元)业主中进行推荐。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