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物业管理员、审核员各一名。主要职责:
1.参与和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选举工作,招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参与物业服务企业对本辖区承接物业查验工作;
4.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楼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工程项目进行初始认证及维修后的验收工作;
5.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6.负责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社区、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关系。
(四)社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由社区主任兼任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设物管员一名。主要职责:
1.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3.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被暂停期间,承担业主委员会工作;
4.协助业主依法维权,加强与区政府、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的沟通与联系,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的纠纷问题。
第六条市、区住建、公安、价监、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用房、绿化、卫生等配套设施的配建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及违法建(构)筑物、棚、亭、厦、弃置垃圾、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及饲养畜禽、圈地、耕种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阻碍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区内的治安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价监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场所排放油烟污染,生产、建筑噪声扰民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文化、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住宅区域内的经营场所时,应当查验相邻业主同意改变住宅、车库用途的书面意见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