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