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市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每三万平方米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站的具体筹建办法、经费来源由市政府制定。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泊位资源。新建小区停车位的配比率最低应当达到1:1的标准。新建小区地下停车场有空余的,禁止车辆在小区地面乱停乱放,车主应当购买或租赁空余车位。
政府鼓励在有条件的老小区建树阵式停车场(位)或者建立机械立体停车库,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公共停车场向特定小区优先开放,规范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沙霸楼霸勾结,发现有沙霸楼霸现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维护业主正常装修秩序。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及其他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物品的;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的;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堆放杂物和露天焚烧垃圾的;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的;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的;
(十二)非法饲养家畜、禽类、大型犬、烈性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