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经营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项,并向业主公示告知。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秩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接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三)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四)在小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服务责任人、24小时服务电话;
(五)维护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邮政、快递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八)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其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