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满一年或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上述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律、法规规定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材料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 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网络等形式召开。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出具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将会议内容送达全体业主或者其代理人;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公告。
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网络实名认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单位业主可以选派自然人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 一)业主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任职的;
(二)承租方或者其代表人、业主的委托代理人。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会工作人员担任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