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规定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单位应统一缴存至专户很行。
第三十八条根据购房合同签定的日期,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房的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以前的政策规定交纳。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为什么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答: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住房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的制度。它对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2、为什么要出台《天水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答:我市出台的这个《细则》,是依据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提出的。出台《细则》,主要是解决目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在政策上不规范、具体上不合理、资金不安全等问题而制定的。这个《细则》的出台,使购房时缴存专项资金的老百姓的资金权益得到保障,规避了开发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风险,使监督、管理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3、《细则》规定的缴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细则》规定,多层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安装有电梯的小高层和高层楼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这是依据建设部[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的规定,结合我市居民收入的实际,按平均房价每平方米1500元确定的,稍低于建设部规定的标准,既惠及百姓又减轻百姓因购房造成的经济负担。
4、建设部对资金的收取是按购房款收取的。而我市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这是为什么?
答:建设部、财政部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收缴,但在实际工作中,受房价的影响非常大。同一户型、类似结构的房价相差数倍,同一幢楼相同面积而处于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的房屋房价差别不小,维修资金缴存金额大相径庭。例如多层的3—4层,购房价格最高,所缴资金就会最多;而购顶层的住户,购房价格最低,所缴资金就会最少;商住合一的楼房,商用房应缴维修资金数额很大,住宅应缴数额较少。按购房款收取的维修资金,很不科学、很不合理。只有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收取维修资金是最合理、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