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2)

规章制度2018-11-07王华老师

七、借用

凡属耐用性物品,都应填借条或借用物品登记表,期限一到应及时归还。

1、校内教职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长审批出借。

2、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每学期结束时,教职工向保管室借用的东西应全部归还,否则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八、维修

1、各科室、年段(班级)应在期初和期末按时把财产损坏情况书面报送总务处(或保管员),以便及早统一安排维修。

2、学校财产的大宗维修一般安排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3、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安排维修的,维修费用自付(特殊情况除外)。

  中小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2】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采购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宴请。

2、采购部门所有采购必须按预算计划、组织进行采购,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活动和验收程序。

3、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特殊性、临时性急需购买物资需申报调整预算,并完善相关手续。

6、对大宗设备、物资进行采购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务、修建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控制。

7、对小额的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8、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监督验收入库和完善采购计划。

9、单位领导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10、财务科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发票真伪并执行付款结算。

11、采购完毕必须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12、本制度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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