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议接待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议接待单位必须同采购中心签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服务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进行会务服务。严禁随意更改合同条款的内容,违者取消定点接待会议资格。
第十二条会议接待单位的定点期限原则为一年,一年期满后通过考核续签合同或重新招标确定。
第十三条会议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搞好服务,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会议收费标准,不得将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在会议费中列支,违者视其情节停拨会议费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会议接待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在认真执行各项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质和价格优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