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用机动车辆保险、维修、供油和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均应在经公开招标的定点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只负责价格承诺的核定。
九、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以及询价方式采购。招标方式的批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至32条相关规定执行。
十、监督检查:
(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原始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二)县人大,县纪委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采购信息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责任追究:
按《xx县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附件: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流程图:
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