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我们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稽核、审批、审查,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局机关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我局财务支出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财务支出的统一审批程序。经常性的支出,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并签名,送副局长审核(500元以下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才能报帐。
第十四条经常性支出管理办法。为维持局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结合机关事务工作的行业特点,对经常性支出实施下列管理办法:
(一)局机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按照县里的有关文件支出,同时执行本行业有关奖金、补贴,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基本工资、资金、福利。
(二)会议费、差旅费按县财政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支出。
(三)接待工作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我局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准批量购买和存放接待酒水。
(四)公车平台支出费用,按照车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有关招标文件执行。
(五)购买单价500元以上的物品、设备,需事先经局长同意,才能购买,并给予支付。凡是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采购。
第十五条专项支出管理办法。局机关的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时间紧、要求高,专项支出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