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一年一次,年终由镇财政所同党政办管理人员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置:闲置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出借或随意处置。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由党政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对变价收入的残值,由财政所进行帐务核算。
第七章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进制条会计档案指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财政所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妥善保管,以便查阅使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财务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报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