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
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科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其他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经济规律要求,成本控制前提下,编制项目预算,形成项目报价,并报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后通过,规范对其他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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