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梳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开始,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即: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4〕58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口径介绍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