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标准,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误区系列: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误区解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且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存在交集,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