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审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评审员
第十二条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