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提醒、通报,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示范基地发展的先进性。
第十九条对已授牌的国家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部门协调和部省联动,集中各方资源,支持国家示范基地发展和优势项目建设。加强对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机制,加大对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