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产业实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产业规模、集聚程度、产业特色、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3项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1项通用条件。
(二)创新能力。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创新投入、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协同创新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三)质量效益。主要衡量申报基地生产效率、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情况。含1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四)节能环保。主要衡量申报基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五)集约程度。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情况。含3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
(六)安全生产。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七)两化融合。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智能制造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八)公共服务。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九)发展环境。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人力资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十)合法合规。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合规性、规划制定、命名规范等方面情况。含4项通用条件。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具体要求附后,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支持新兴的产业领域示范基地的培育,对于以新产业、新业态为主导产业的国家示范基地,将参照以上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条件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所申报基地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基地。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国家示范基地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国家示范基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