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位院落内的非经营性临时建筑,可以按照现状道路边线退让。
(四)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传达室,应当增加退让距离。
(五)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外侧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六)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三条新建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住宅正面间距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其最小值在旧区不得小于1.25,在新区不得小于1.30,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三)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并列布置时为相邻住宅)的最小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控制(单位:米):
┌───────────┬─────────┬──────────────┐
│││布置形式│
│遮挡建筑│被遮挡住宅├────┬────┬────┤
│││平行│垂直│并列│
├───────────┼─────────┼────┼────┼────┤
││低层、多层│││8│
│低层住宅├─────────┤15│15├────┤
│多层建筑│小高层││││
│├─────────┼────┼────┤15│
││高层│18│18││
├───────────┼─────────┼────┼────┼────┤
││低层、多层、小高层││20││
│小高层住宅├─────────┤25├────┤15│
││高层││25││
├────┬──────┼─────────┼────┼────┼────┤
│││低层、多层、小高层││20│15│
││高度小于100├─────────┤30├────┼────┤